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小,1832,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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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832號
原 告 徐秀珍
被 告 周振南(已於民國87年11月28日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

至當事人能力之有無,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周振南於本件起訴前之民國87年11月28日死亡,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個人基本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被告既於本件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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