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9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宗憲、周鑫成、陳雲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3,1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