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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029號
原 告 黃世旺
被 告 李憶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係設於「臺北市萬華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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