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小,2121,202010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121號
原 告 羅春蓮
被 告 林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位在臺北市大安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憑,本件即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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