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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184號
原 告 林宥亦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合富間請求返還報名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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