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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222號
原 告 鍾宜樺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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