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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400號
原 告 楊小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德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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