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小,26,2020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6號
原 告 曾國書
被 告 陳靖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650元,屬小額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排除合意管轄之適用。

本件又無其他特別管轄籍之因素,依前開法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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