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小,274,202008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DO CAM PHUC(中文名:盧錦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穆韋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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