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小,2862,2021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862號
原 告 花士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義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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