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小,655,202010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65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慶華即高清雲之遺產繼承人間請求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預納被告提解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陸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

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高慶華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非提解被告到庭無從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是以原告有預納被告之提解費用之必要,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規定處理。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