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映嫻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張善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4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