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簡,1050,202008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05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魏章哲
被 告 呂芳勳

呂貴麗
呂德勝

呂玲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0日裁定附表所載之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如該附表說明欄所載)應予補正,經本院以該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5日內須具狀補正,該裁定於109 年7 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迄未補正(未補正被繼承人呂根土遺產清冊、系爭不動產登記資料),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