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073號
原 告 陳紹鈞
被 告 曾歆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原告據以請求之兩造分期清償債務契約,關於契約涉訟約定:雙方若就還款事項發生爭議,同意以甲方(本院按即原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為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見本院卷附分期清償債務契約第五條)。
又原告起訴時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三峽區,此有支付命令聲請狀可佐,準此,兩造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