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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0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江宏平
被 告 洪鈺婷(即洪淑冠之繼承人)
被 告 洪國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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