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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095號
原 告 林柔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麗紅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
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 元,嗣原告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275,000 元,原告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98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220 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7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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