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簡,1103,2020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1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昌遠
黃昱撰
被 告 唐杰(原名:唐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上午9 時3 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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