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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132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林立昀
被 告 徐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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