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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166號
原 告 周育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翊宸(原名:龍立杰)及林怡安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9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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