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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292號
原 告 陳俊伯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複代理人 邱俞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琪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嗣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具狀擴張追加訴之聲明為12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尚應補繳2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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