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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293號
原 告 張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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