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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378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何宜庭
被 告 汪振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依原告據以請求之兩造授信約定書,關於契約涉訟約定:立約人不履行債務或違反授信約定事項致涉訟時,同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等語(見本院卷附授信約定書第18條)。
又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士林區(參本院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準此,兩造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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