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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48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張武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依原告據以請求之兩造消費性貸款約定書,關於契約涉訟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本約定書當事人同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即今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見本院卷附約定書第20條)。
準此,兩造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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