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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5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丞即林世和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補正理由如附表說明欄所載),其起訴程式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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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補 正 事 項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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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大溪區三層段三層小段│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
│ │1044-3、1044-14 、1044-19 │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而因公同│
│ │、1044-20、1044-21地號土地│共有關係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
│ │及同段623 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對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必要,故屬│
│ │謄本、被繼承人林宗輝之除戶│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將全體繼承人│
│ │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遺產│列為被告。是本件原告請求撤銷分割│
│ │清冊。原告得持本裁定向戶政│繼承登記事件,應對全體繼承人及以│
│ │事務所申請上開全體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之,須左列資料以供審認│
│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向│,故應予補正。 │
│ │大溪地政事務所申請上開土地│ │
│ │建物登記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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