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簡,156,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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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5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中玄
被 告 朱毅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定明文。

又合意管轄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

二、經查,依兩造間所簽立之借款契約書第17條約定:「本契約涉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有上開文件在卷足憑,足見雙方已合意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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