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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蔡君麒
兼
法定代理人 李茹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郭望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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