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簡,1761,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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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1761號
原 告 李尚軒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被 告 施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515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10月27日18時37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 ○0 號前,因不滿原告與訴外人即被告女友吳倩儀間存有債務糾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朝原告臉頰處揮打1 下,造成原告受有右前頸挫傷之傷害(下稱系爭事件)。

原告因上開傷勢受有精神上痛苦,自得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刑事判決之認定,但原告請求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對原告有前述傷害行為一情,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足佐(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33987 號卷第27頁);

而被告因系爭事件,由本院刑事庭以其犯傷害罪,判處拘役乙節,亦經本院調取本院109 年度審訴字第1115號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6頁反面),堪信為真實。

則被告有故意傷害行為之事實,應可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有上揭故意傷害原告之行為,已如前述,則原告因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而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當有所據。

㈢經查,原告學歷為五專畢業,現為餐廳負責人,108 年度無所得,名下有財產;

被告為高職畢業,現打零工為生,108 年度無所得,名下無財產等情,經兩造自陳在卷,並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足參(見個資卷及本院卷第26頁反面)。

是參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之傷害情節、原告所受傷害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8,000 元為適當。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息,則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 年7 月22日起(於109 年7 月21日送達,見附民卷第5 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本件為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兩造亦未見支出訴訟費用,惟本院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計其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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