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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87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吳隆斌
邱芸汝
被 告 林天健(原名方天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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