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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貞妮、鄭銀妹、王家建、王家國、王家和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7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本院暫予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9,8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4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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