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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章煒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48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800 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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