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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置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鈺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明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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