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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52號
原 告 洪怡婷
被 告 何上奕(原名:何進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所有之建物無權占用其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故依照民法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拆除占用之建物並將系爭土地返還於原告,揆諸原告之主張,乃本於所有權之請求,屬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又系爭土地所在地為臺中市太平區,參照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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