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簡,568,202102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5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林益瑤
林志淵
被 告 徐光裕
徐信權
蔡宛庭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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