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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62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記載有被告等人姓名及年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於起訴狀上僅記載被告等為「**」,並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年籍資料,本院業已調閱相關資料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所列被告之姓名及年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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