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貳、實體方面:
-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黃明宗於92年5月18日結婚迄今,育
- 二、被告則均以:被告雖確有如原告主張之曖昧對話,系爭影片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㈠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⒉原告主張被告有踰越一般朋友交往界線之行為,業據其提出被
- ㈡原告得請求之金額:
- ⒈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
- ⒉經查,原告為高中畢業,現職為務農、賣菜,月收入約3萬元
-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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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758號
原 告 蔡美延
訴訟代理人 陳冠智律師
被 告 范瑛鳳
黃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被告范瑛鳳自民國一○九年四月三日起、被告黃明宗自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本起訴請求:㈠被告范瑛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嗣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以民事準備㈠狀追加黃明宗為被告,並變更第1項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7頁)。
核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追加,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原訴間具有共同性,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一體性,且被告均未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應認其追加黃明宗為被告,與上開程式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黃明宗於92年5 月18日結婚迄今,育有2 名子女。
詎被告范瑛鳳明知被告黃明宗已婚,仍與被告黃明宗於108 年10月30日至31日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下稱messenger )及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傳送以老公、老婆互稱之曖昧訊息;
嗣於108 年11月10日,2 人甚錄下內容如附表所示之親密影片4 部(下合稱系爭影片),再由被告范瑛鳳以LINE傳送予被告黃明宗。
被告上開往來遭原告發現並提起本件訴訟後,其等竟仍於109 年4 月30日至109 年6 月1 日之期間,持續以LINE進行曖昧對話。
而被告以上各舉均已逾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一般社交行為,而達破壞原告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原告更因此面臨婚姻破碎、家庭瀕臨崩解之精神痛苦,應認被告所為已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均以:被告雖確有如原告主張之曖昧對話,系爭影片攝得之男女亦為被告,然被告並無不正當交往關係,被告黃明宗僅為被告范瑛鳳所任職之按摩店之客人,上開舉動均係其等因一時興起而為,被告黃明宗於精神層面並無外遇,2人亦未發生性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婚姻係配偶間以緊密共同生活等目的,所形成法律上、社會上之制度性親密結合關係。
所謂「配偶權」,係指基於配偶資格,一方配偶於婚姻制度中,所得自他方配偶享有陪伴、合作、協力、鍾愛、性關係等權利之總稱,而屬本於婚姻關係之承諾,且依當代社會通念,並涵括配偶間獨占親情、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性質,俾保持配偶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屬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保障之身分法益。
申言之,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關係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一方配偶與第三人通姦,固係共同侵害他方配偶之配偶權,惟依上說明,配偶權之範圍當不以此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男女社交禮儀範疇之行為,諸如:配偶與其他異性親密牽手相依、親暱接吻擁抱、深夜與其他異性無正當理由單獨共處一室等,依社會一般通念,已足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有違婚姻關係配偶間應負之誠實義務之行為,均應屬之。
⒉原告主張被告有踰越一般朋友交往界線之行為,業據其提出被告之對話紀錄截圖、系爭影片光碟暨其截圖及譯文為佐(見本院卷第12至29頁)。
綜觀被告於108 年10月30日之messenger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3頁),被告黃明宗傳送「老婆我回到家了」、「愛妳哦」、「愛妳的老公」等訊息後,被告范瑛鳳便答以「好」、「愛你」等語,可見其等不僅以「老公」、「老婆」互稱,更屢以愛你等字眼互訴衷情;
另於109 年4 月30日以降,被告黃明宗更迭於LINE發送「老婆早安」、「愛妳的心永遠都不變」、「我愛妳」、「我想死妳了」、「我每天想的都是妳」、「也好想跟妳愛愛」等字句,被告范瑛鳳亦回以「我今天夢到你」及其自拍照片等訊息(見本院卷第63至69頁),再顯原告稱被告往來已非男女正常社交之範疇,要值信取;
況被告有如附表所示之親密對話與親吻、擁抱行為,既為被告所自承,益徵被告關係確為非比尋常,並已逾越一般朋友人際互動之分際。
準此,原告主張以被告上開行為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害,當為有憑,被告徒以2 人並非婚外情,亦不知何行為將侵害配偶權等語為辯,殊為無稽。
㈡原告得請求之金額:
⒈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
本件原告之配偶權遭被告不法侵害,已如前述,其因此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⒉經查,原告為高中畢業,現職為務農、賣菜,月收入約3 萬元,107 年度有所得,名下有財產;
而被告范瑛鳳為高中畢業,現從事按摩業,收入不定,107 年度有所得,名下有財產;
被告黃明宗現從事農業,收入不定,107 年度有所得,名下有財產等情,經兩造自陳在卷(見本院卷第72頁反面至第73頁),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足參(見本院個資卷)。
是參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及被告侵害配偶權行為之情節、原告與被告黃明宗自92年5 月間結婚至今,且有10餘歲之子女2 名暨原告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8 萬元為適當。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息,則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范瑛鳳之翌日即109 年4 月3 日起(於109 年3 月23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依法於109 年4 月2 日生送達效力,見本院卷第38頁)、送達被告黃明宗之翌日即109 年6 月23日起(於109 年6月22日送達,見本院卷第59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亦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院既已職權宣告之,原告此部分聲請,核僅為促請本院職權發動,自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被告之聲請,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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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影片 │影片內容 │對話譯文及截圖照│
│ │ │ │片頁數(本院卷)│
├──┼───┼─────────────────┼────────┤
│ 1 │影片1 │被告黃明宗親吻被告范瑛鳳,被告范瑛│第22至23頁 │
│ │ │鳳再以舌頭舔被告黃明宗左臉與嘴唇。│ │
├──┼───┼─────────────────┼────────┤
│ 2 │影片2 │被告黃明宗於影片9 秒處詢問被告范瑛│第24至25頁 │
│ │ │鳳「你有多愛我」,被告范瑛鳳於影片│ │
│ │ │14秒至21秒處回應「愛愛愛愛愛,比天│ │
│ │ │還要高」,被告黃明宗又於影片34秒處│ │
│ │ │內稱「說愛,就要做到到,要怎麼表示│ │
│ │ │他對黃明宗的愛」,2 人隨即於影片45│ │
│ │ │秒處接吻,被告黃明宗又於影片47秒處│ │
│ │ │要求被告范瑛鳳將舌頭伸出。 │ │
├──┼───┼─────────────────┼────────┤
│ 3 │影片3 │被告黃明宗先於影片6 秒處道:「我是│第26至27頁 │
│ │ │阿宗,她是阿鳳,她是我的愛人,她是│ │
│ │ │我的愛人」,2 人再於影片33秒處接吻│ │
│ │ │,被告黃明宗於影片40秒處稱:「舌頭│ │
│ │ │要伸出來,知道嗎,來,妳沒伸出來」│ │
│ │ │,2 人又在影片48秒至1 分鐘處舌吻。│ │
├──┼───┼─────────────────┼────────┤
│ 4 │影片4 │影片6 秒處被告范瑛鳳向被告黃明宗說│第28至29頁 │
│ │ │:「你趕快說話,說愛我」、被告黃明│ │
│ │ │宗於影片19秒處回:「我愛你」,2 人│ │
│ │ │再於影片28秒時開始接吻,影片46秒時│ │
│ │ │被告黃明宗問「老婆妳愛我嗎?妳愛我│ │
│ │ │嗎?」,被告范瑛鳳回應「愛啊」,被│ │
│ │ │告黃明宗再道「親一個」,2 人於影片│ │
│ │ │50秒處開始接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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