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簡,854,202102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854號
上 訴 人 吳若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私立奧爾堡幼兒園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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