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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8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宥騏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向春華、廖峻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7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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