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簡,973,2020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973號
原 告 劉陳興

被 告 陳煌榮

林家豪


鄞旭聰

葉昭明

王建智

楊景翔
張育瑞

陳俊宏

劉卉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740 元,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 月30日裁定命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109 年8 月6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查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