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補,24,2020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4號
原 告 林萬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明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