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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閩雋等2 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6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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