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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湍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6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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