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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82號
原 告 上鑫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得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韋即花漾鐵板燒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9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1,600 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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