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補,390,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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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9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王志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9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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