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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01號
原 告 廖萬全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劉冠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石福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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