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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練曉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3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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