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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17號
原 告 福佳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仰德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7,20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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