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補,42,2020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2號
原 告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羅惠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4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