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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瑞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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