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0,桃保險小,549,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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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4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被 告 周思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侵權行為規定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而起訴時被告住所位於「新北市五股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位於「新竹縣尖石鄉」,有新竹縣政府警察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依上開說明,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或侵權行為地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新北地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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