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0,桃原簡,4,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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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原簡字第4號
原 告 陳富來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被 告 李游芳香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和解,原告具狀撤回訴訟,被告亦表示同意原告撤回訴訟,應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
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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